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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们的福利来啦!生孩子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12-04 14:17:34    文字:【】【】【】浏览 (1444)
摘要: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自2016年1月1日起,丽水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了新的规定: ...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自2016年1月1日起,丽水市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了新的规定:
1、根据丽人社(2015)276号文件,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我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算上述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比例报销。在市外就医未能刷卡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报销。
2、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因异位妊娠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单位也应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
3、待业在家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女性,若其丈夫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该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报销。

      过去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须先自己垫付全额费用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按顺产难产定额进行报销。此次将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准妈妈们可以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既方便又减轻了她们垫付大笔医疗费用的负担,同时又提高了生育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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